冠状动脉疾病

大厂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精彩内容

参保城乡居民: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有效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负担,根据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规[]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第二批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鉴定人群

年度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即原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参合参保人员),患有符合门诊特殊病鉴定要求的疾病,可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鉴定,参保居民可根据患病情况一次申请多个病种,享受多个病种的待遇。

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根据《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门诊特殊疾病是指部分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包括:

(一)门诊大病:尿毒症、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重症精神病、肝硬化、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二)门诊其他特殊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免疫系统疾病、贫血性疾病、精神障碍、慢性肾脏病、帕金森病、癫痫、活动性结核、小儿脑瘫。

三、门诊特殊疾病界定标准

(一)门诊大病

1、尿毒症: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症状,需长期透析治疗的。

2、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包括血友病、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恶性血液病。

3、重症精神病:精神类疾病明确诊断后经2次以上住院治疗,精神状况明显好转,出院后需要坚持门诊长期服药治疗的。

4、各种病因导致的肝硬化。

5、器官移植(心脏、肝、肾及因血液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二)门诊其他特殊疾病

6、脑血管病后遗症: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7、冠心病: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冠状动脉功能性改变(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8、慢性心功能不全:因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降低至II级以上,且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6分钟步行试验二级以下。

9、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高血压,并伴有心、脑、肾、血管、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10、糖尿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糖尿病,并伴有血管、神经、肾、眼、心脏等病变及酮症的。

11、慢性肝炎活动期。

12、免疫系统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

13、贫血性疾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4、精神障碍:精神类疾病明确诊断后经住院治疗,精神症状明显好转,出院后需要坚持门诊长期服药治疗的。

15、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尿蛋白≥mg/24h,且血肌酐≥mmoll/L、肾小球滤过率<59ml/min指标达到其中一项长达三个月以上的。

16、帕金森病:即震颤麻痹。申报标准:典型临床症状,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记录。

17、癫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详细而完整的发作病史资料,符合癫痫发作症状。

18、活动性结核病:包括活动性肺结核、气管和支气管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中枢神经系统结核、骨和关节结核。

19、小儿脑瘫:12岁周岁以下儿童出生后由于非进行性脑损伤所致的以姿势、各运动功能障碍为主的中枢神经障碍综合征。

四、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门特分类

包含病种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支付限额

门诊大病

尿毒症

85%

15万元

血友病、癌症、恶性血液病

75%

10万元

重症精神病、肝硬化、器官移植术后治疗

70%

5万元

门诊其他

特殊病

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免疫系统疾病、贫血性疾病、精神障碍、慢性肾脏病、帕金森病、癫痫、活动性结核、小儿脑瘫。

60%

同时患有多个门诊大病,或同时患有门诊大病和门诊其他特殊疾病的,门诊特殊病病种封顶线累加计算。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额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年度总支付限额且不超过病种支付限额。

五、申报日期:

年度第二次申报日期为:年9月1日-9月30日。

自年起门诊特殊疾病中尿毒症、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随时申报、鉴定,自申报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他病种每半年(4月、9月)申报、鉴定一次,自发证之日起享受待遇,发证之前及未在医保待遇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予报销。

六、申报鉴定程序

(一)领表填表登记。参保居民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县人社局办事大厅10号窗口)或就近到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大厂镇卫生院、夏垫中心卫生院、祁各庄中心卫生院、陈府镇卫生院、邵府镇卫生院、王必屯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乡居医院办事处领取《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鉴定表》、《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现场体检表》及《门诊特殊病政策告知书》,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表格,进行登记。

(二)准备鉴定资料。参保患者根据《门诊特殊病政策告知书》的提示,针对不同的申报病种,准备相关鉴定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1、《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鉴定表》

2、参保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3、初次办理申请鉴定的参保居民需提供3张小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贴在体检表上,另一张请在照片背后署名用于制作门诊特殊病专用证)。

4、近期(三个月内)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未住院的准备门诊病历复印件);

6、能够明确诊断的相关理化检查(化验、影像等)回报单;

7、部分需要现场体检的病种需要提供现场体检相关检查回报单及《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现场体检表》;

8、门诊特殊病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医院出具的资料要求必须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大厂县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相关理化检医院公章(或诊断专用章)。通过门诊特殊病鉴定的参保患者,体检时按照要求所做检查、化验项目产生的费用可纳入本年度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三)提交鉴定资料。9月30日前,参保居民将以上鉴定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县人社局办事大厅10号窗口)进行初审。

提交申请鉴定资料相关要求:

1、复印件全部采用A4型纸张复印。

2、原件小于A4纸张的,需用胶水粘贴于A4纸张上,不能多张重叠粘贴在同一张A4纸张上,粘贴时应注意内(左)侧应留出2.5cm的装订位置。

3、原件大于A4纸张的,应折叠成A4纸张大小,但不能订压字迹。

4、原件只有一面有相关内容的,粘贴到A4纸上;原件如果两面都有相关内容的,不能粘贴到A4纸上,只需上交原件即可。

5、申请的材料统一用档案袋封装,一个申请患者一个档案袋,档案袋由参保患者自行准备。

(四)组织专家组成员对申报资料进行鉴定。10月10日开始,对初审资料齐全的,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统一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专家组”专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鉴定。没有通过鉴定的,参保居民可以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回相关资料。通过鉴定,纳入门诊特殊病待遇名单的,申报资料建档封存,如有他用请提前进行复印。

(五)发放门诊特殊病专用证。通过专家组鉴定的,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门诊特殊病专用证”,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七、年检认定

活动性结核每2年组织一次年检,其他病种每5年一次年检。年检时按照要求所做检查、化验项目产生的费用,如通过年检认定的可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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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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