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疾病

重大疾病产品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病种通常具有下述一种或几种特征:病情严重、治疗费用高昂、病后需要长期康复。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范围的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应符合下述要求: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

除上述六种疾病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增加其它疾病种类;二十五种疾病的名称和定义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的要求。

年,保监会就联合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对25种最常见、最高发的重疾,进行了统一的定义标准。

20世纪后,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让癌症和心脑血管疾病等成为重大疾病。更重要的是,医学的发展使得重大疾病可以被治愈或者缓解,但治疗费用相对高昂,可能导致一个家庭的财务危机。

1.治疗费用的支持:重大疾病的治疗通常需要高昂的费用以支持先进的治疗手段、器材、药品等,重大疾病保险可以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为被保险人享受更优质的医疗资源提供经济支持。

2.康复和护理费用的支持:重大疾病的康复通常需要较长时间,且某些重大疾病在治疗后会留下较严重的后遗症,由此会产生长期持续的康复成本或者护理成本也可通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得到支持。

3.收入损失的补偿:重大疾病通常病情严重,导致患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而收入中断。重大疾病保险金可以缓解工作中断期间的经济压力。

一.基础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中症疾病保险金:轻/中症疾病定义没有统一的规定

被保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给付轻/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项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每种疾病仅赔一次)。

隐性分组:如同时或先后达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两个病种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身故责任: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二.升级保障责任:多次赔付

1.恶性肿瘤多次赔付:

因恶性肿瘤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重疾分组多次赔付: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A组:恶性肿瘤(单独分组)

B组(器官相关):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C组(脑相关):脑中风后遗症、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D组(心脏相关):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

E组:多个肢体缺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Ⅲ度烧伤…….

F组:其他疾病

3.重疾不分组多次赔付:

重疾不分组多次赔付,每种重疾仅赔一次,间隔期1年。

4.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多次赔付: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

因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年后,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同一种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重疾险一般规定

1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2.若已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对应保险金。

4.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确诊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理赔数据看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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