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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人年龄增长,养老院有责任提醒家属提高护理级别
图片来自百家号
案情简介:
年2月起,袁某入住被告处养老。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照护等级为中度,允许老人单独外出,自行服药。服务项目确认表上,老人服务项目不包括协助站立、行走、上厕所等。
年11月8日晚,袁某在被告处房间内摔倒受伤,原告接到被告电话,立即赶往被告处叫医院治疗。医院经检查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手术后于年11月25日死亡。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袁某年11月8日晚摔伤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袁某符合因罹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脑梗塞、慢性肾功能不全等多种疾病,加之摔倒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并发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感染及电解质紊乱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年11月8日晚摔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与袁某死亡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死因构成中的辅助(次要)因素,建议其参与度为20%—30%。
原告认为房间无床头灯,老人晚上摸黑摔倒,被告没有对老人进行救助或拨打,晚上9点左右通知家属,家属到后已经晚上10点,延误治疗。作为护理专业机构,被告也没有主动说明提醒家属变更护理等级。袁某的死亡与当日的摔伤导致的骨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图片来自百家号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元,两原告各享有50%。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家属与被告间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不包括协助站立、行走、上厕所等,故老人摔倒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无法归责于被告的过错。但应当指出的是,老人摔倒,被告应及时送医救治,仅通知家属来院拖延了救治时间,显有不妥。另外,事发时老人已82岁高龄,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被告亦有责任提醒家属提高护理级别,避免意外发生。据此,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死因与摔伤间的20%-30%参与度,本院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方主张全部损失的5%。律师费,由本院酌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救护车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28,元,该款两原告各享有50%;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各2,元。
律师观点:
1、本案一个观点“老人已82岁高龄,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被告亦有责任提醒家属提高护理级别,避免意外发生”。养老机构应该注意这一情况,随着老人身体的不断衰老,应提高护理级别,变更合同内容。
2、由于老人自身存在多种疾病,难以确定老人摔倒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老人摔伤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中,通常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如果鉴定结果两者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摔伤在死亡中有一定的参与度,法院会根据参与度酌情判决养老院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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