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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保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今天呢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就本次的修订意见稿为大家做一下解读:
首先我们要知道本次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年以前,中国的保险行业并没有统一的对于重疾险的定义和规范,直到年才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这次修订的就是年发布的《重疾定义使用规范》。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重大疾病保险所参照的使用规范还是13年以前。
后来,随着年重疾发生率表的推出,重疾险市场开始进入产品多样化的快速发展期,重疾险保障疾病分轻、中、重,还可多次给付。
同时,很多问题也相继出现,比如我们很关心的,甲状腺癌!按照原来的25种重疾定义(版),甲状腺癌属于恶性肿瘤。但是,由于这个病现在治愈率高且早期手术费低等问题,导致重疾险赔付率升高,重疾险费率很难降下来。还有其他的一些疾病,发病率高,费用高,应该被定义为重疾,却没有被放进去。所以呢,从去年开始,监管就开始就重疾险相关的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后重大疾病保险会发生“六大变化”
一、疾病种类分级、扩容
此次修订对于重疾险的定义首次建立了重大疾病分级体系,将重大疾病分成了“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类。其中,重度疾病包括28种,轻度疾病包括3种,总计31种,较原来25种重大疾病相比,种类增加了。
二、限定轻度疾病保险金额,20%!
这次修订,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必保的6种疾病没有变化,分别是“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慢性肾脏病”。
变化主要是对轻度疾病进行了规范:
①要求凡是重疾产品,保障的疾病数多于必保6种的,则需要保障另外三种轻度疾病,分别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②三种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有最高限制,不能超过重疾保额的20%。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确实应该鼓励客户购买现在的一些重疾产品,因为对于轻症的赔付可能已经超过了20%的限定。
三、其他疾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大家看到的往往保障的疾病包括上百种,远不止我们说的25种,或是修订后的31种。为什么?因为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除了规范中定义的疾病外,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增加其他疾病进入保障范围。所以呢,这也就是为啥现在很多公司重疾产品都在比拼种类,但是,是不是种类越多越好呢,肯定不是。因为很多增加的疾病并不是常见疾病或者有些疾病的表述高度重叠,只是数字游戏而已。
这次修订版的规范,对于其他(上百种)疾病,提出了特殊要求:
①同款产品中,不得出现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
②新增疾病发病率如果极低,需要在名称中注明!
这个规定,正好解决了消费者在面对数百种疾病时无法区分,且不知道是否必须的问题。所以,以后我们再进行产品比较的时候,就不用输在数量上了。因为数量多,不代表就实用。
四、重度疾病28种、恶性肿瘤重新定义!
此次修订后的规范,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恶性肿瘤的定义。
修订后的规范,将恶性肿瘤的分级引入了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以后大家最关心的原位癌到底算不算恶性肿瘤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客观且公认的标准进行区分了。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都不算恶性肿瘤!
除此之外,甲状腺癌没有从恶性肿瘤剔除,但是按照等级进行了区分,Ⅰ期的甲状腺癌和T1N0M0期的前列腺癌等6种恶性肿瘤,都纳入轻度恶性肿瘤。
另外,还新增了三种重度疾病,分别是“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这个具体的31种大病的清单,我们已经给大家整理完毕,大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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