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疾病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心脏介入手术,造成前臂骨


一、患方陈述

原告因胸疼,于年3月21日到被告处就诊,经被告医生检查作出报告:“1.急性下壁、广泛前壁心肌梗死killipIV级;2.冠心病;3.心肌桥”等疾病。年3月26日,被告给原告进行“急诊CAG+PCI+冠脉内溶血+血栓抽血术+IABP置入术”手术。

术后住院治疗4天,病情不但没有缓解,右前臂日渐肿胀。年3月31日经被告同意转院到z医院住院治疗。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给原告做手术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义务,造成原告右前壁骨筋膜室综合征、右前臂屈肌群缺血性坏死、右侧肱桡肌坏死,构成医疗过错。此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辩称

1、本被告在心血管介入诊疗开展于年1月,诊疗资质已经在市卫健委和自治区卫健委备案,年通过胸痛中心评审、认证更是得到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的同意和认可,本被告已经开展近万例次手术。

因此本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完全有资质开展,没有违反以上行为,适用推原则。不能因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就此推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要求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被告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2、本被告已对该患者的治疗尽职尽责。我科采取强化药物治疗1周病情稳定后再确定方案,然患者在强化抗凝、抗血小板聚集情况下仍再次前降支闭塞,如不及时开通闭塞冠脉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

为挽救患者生命,科室讨论后决定及时行冠脉介入治疗,肌桥部位予双重支架加强支撑防止塌陷,术中仍见大量血栓形成,更提示应给予更强的抗凝抗栓方案以对抗血栓风暴。

3、两次手术均是在凌晨、紧急的情况下开始,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均向患者近亲家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有急诊手术指征,告知可能的风险、意外及并发症;患者近亲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详见手术谈话同意书)。

4、右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前兆症状出现后,科室工作人员给予脱水、加压压迫、定点压迫等措施,并邀请相关科室(如:骨科、血管外科等)会诊,寻求解决的办法。

但是患者在急性心肌梗死急性期内,且入院时强化抗凝、抗栓的情况下仍再次血栓形成、再次胸痛,术中、后不能决不能停用该类药物,否则患者冠状动脉再次堵塞生命将不保,此时动脉血液仍从右桡动脉穿刺口(相近两次)渗入右前臂筋膜腔导致压力越来越高。

5、至术后患者右上肢渗血及止血困难导致骨筋膜室综合征,都是为了抢救患者生命而出现的并发症,而且术前亦已充分告知风险,患者家属理解,签字同意。出现并发症后本被告医生处理及时,已尽到相应的职责与义务。

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为骨科、创伤并发症之一,心血管介入该并发症发生概率低,患者右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发生后,因患者仍处于急性心肌梗死急性期内,为外科手术禁忌症之一,经科室告知患者家属并主动跟医院心血管内科和骨科联系,转运患者到该院进一步联合治疗。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蒙某英因介入手术后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并发症致右前臂肌肉、周围神经坏死留有右肘、右腕、右手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2、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蒙某英右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右前臂屈肌群缺血性坏死、右侧肱桡肌坏死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与被鉴定人自身因素系同等原因,参与度理论值为45%-55%(建议50%);医疗过错行为与右侧肌间静脉血栓栓塞、右侧腓静脉血栓栓塞无因果关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告年3月26日03:27对原告行CAG+PCI+冠脉内溶栓+血栓抽血术+IABP置入术后,原告于年3月26日07时40分出现右前臂胀痛不适,18时右上肢肩关节以下明显肿胀、右上肢指端淤黑、无痛觉及触觉反应,但被告至次日11时26分会诊后才考虑诊断为骨筋膜室综合征,存在诊断延误的情况;

2、在诊断出骨筋膜室综合征后,被告并未及时告知原告及其家属并征求原告及家属的意见是否进行手术,被告对此亦存在过错;

3、在原告病情危重的情况下,被告亦未与原告及医院治疗,由于被告的延误,导致手术不及时,以致原告右前臂屈肌群缺血性坏死、右侧肱桡肌坏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蒙某英.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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