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佳雀斑医院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_9560390.html写点前所未有的干货,轻症条款的PK。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俗称大病险)同质化很严重,一方面是保监会把重疾定义统一了,各保司不能改,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反正条款没有专利,你抄我来我抄你。
对于重疾险的赔付有个段子还是挺逗的。
重疾险的赔付标准早在年就被保监会定死了,从第1项恶性肿瘤到第25项主动脉手术条款全部一模一样,除了有六项可以加年龄条件以外,保司不得更改,所以上面那些只有我家赔之类的都是放屁。
但是!不一样的在于目前的重疾险都是加了轻症概念的,甚至有些产品是加了中症概念,由于轻症设定都是赔付基本保额的20%~30%,而且很多都是带有轻症豁免后续保费的功能,所以老胡这次要写一篇保司轻症条款PK的文章,为了写这篇文章,老胡已经看了几十本合同了。
因为太多了,所以老胡也不能全都列上,有严重条款缺陷的产品比如平安福(轻症缺的太多了),友邦全佑至珍(轻症75岁后不赔),中宏长保安康(轻症70岁后不赔)的产品直接出局,列上来也是陪跑,没有意义。
参赛的保司有大有小,产品形态从终身多次到定期单次,价格从天到地都有,但是这一次只拼轻症条款,其它一概不论。
中国人寿国寿福至尊版
人保寿人保福
太平人寿福禄康瑞
太平洋金诺人生(太平主打产品是金佑人生,但是老胡不喜欢分红型重疾,所以没有入选)
华夏人寿华夏福多倍保
天安人寿健康源悦享
同方人寿康健一生多倍保
工银安盛御享人生
长城人寿吉康人生
长生人寿长生福
中英人寿爱守护尊享版
中德安联安康永颐
弘康人寿多倍保
复星保德信星满意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
比较那些轻症?
由于轻症数量目前也动辄几十种,且无规范,老胡顾不上这么许多,只能挑重点的说,麻烦在于轻症并没有理赔数据支撑,保监会发布过重疾发生率统计报表,但从来没有发过轻症的相关数据,所以到底那些是高发的,也只能拍脑袋,老胡的依据是高发重疾对应高发轻症,因为无从得知各病种的发生率权重,所以本次对比不计算总分,只比较单项条款是否宽松。
轻症条款标准?
看完这么多产品后,老胡发现大部分的赔付标准还是很接近的,其中早期恶性肿瘤的条款基本一致,同样类似的条款还有不典型心梗、冠状动脉介入,脑垂体瘤等四个病种的理赔条款,所以老胡先整理了一个基准条款,具体产品条款和基准条款对比评分,总分5分,基准分3分,如果无此项理赔,则“无”。
基准条款: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轻微脑中风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X线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侧肢体(上肢和下肢)肌力3级或3级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双肾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酐清除率(Ccr)低于30ml/min;
(2)血肌酐(Scr)高于umol/l。
(3)持续超过90日。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
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闲话少说!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非常一致的条款,除了偶见几个产品写了因为艾滋病除外,不过老胡认为这个影响不大,所以也就不区分了。
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轻微脑中风
这个赔付条款差距就比较大了,一批满分条款涌现出来了。
以长生福和人保福为例,条款的表述是这样的:
长生福:
人保福:
那么长生福是有中症条款的,中症赔付50%保额,
我们可以看出,长生福的中症和基准条款是一致的,所以它的轻症赔付起来就比较简单了,确诊天以后有没有后遗症都可以赔到,同样逻辑的还有中英和中德的产品。
那么有理赔宽松的当然也有理赔严苛的。
太平福禄康瑞和同方多倍保是同样的条款,
要求肌力二级以下,这就上升了一个难度了。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的2分体现在两者都要达到
比较搞的是长城吉康
肌力3级标准没问题,为什么要除外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呐?老胡觉得这个有可能是有联系,如果放在别的轻症多次赔的产品里面,没有除外责任的话可能赔到两次,扣点分意思一下。
还有个产品在轻微脑中风条款上是超满分条款---恒安标准的臻爱健康
没有任何除外项目,有无后遗症均可赔付,真是超级良心条款!
不典型心肌梗塞
大家基本一致,太平和华夏拿4分是因为相比基准条款而言,多了点选择:
基准条款是两项均需要满足:
4分条款是四项里面选两项满足:
但是这个是不是很宽松,老胡觉得也未必,因为我们来看国家规定的重疾标准条款,其实是4选3。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都一样,只是中英没有这个赔付项目,不过这个一般都是和不典型心梗一起出现的,先发现不典型心梗,然后做介入手术,所以很多产品会不典型心梗和介入只赔一次。
慢性肾损伤
中国人寿和中英缺席此项赔付,剩下的弟兄们差不多对半开,
基准条款是:
2分条款是:
GFR:肾小球过滤率,正常指标为90~,低于30和低于25差距不大,扣一分意思意思。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最后一项属于皆大欢喜的条款,大家都一样,到目前为止老胡也就在平安福的条款里面看到必须做开颅手术才可以赔付,其他家的产品都只是手术(含微创)或者放疗即可,那么买了平安福的朋友如果得了这个是不是不做开颅就赔不到呐?其实也未必,走司法途径的话还是有可能赔到的,贴个类似的判例。
事情经过我就不罗嗦了,直接贴一下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谢建红因蛛网膜下腔出血,介入诊疗报告提示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瘤、左侧颈内动脉眼动脉段动脉瘤、左侧大脑中动脉下干夹层,其他脑血管未见异常。依据谢建红的诊疗资料,可以推定谢建红蛛网膜下腔出血与脑动脉瘤存在因果关系,其所患疾病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承保的是脑动脉瘤夹闭手术而非脑动脉瘤疾病本身。对此,本院认为,1.谢建红身体受到疾病损害是保险事故的基础,保险合同61项关于“已经实施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设置并不合理,案涉保险所保障的不是疾病而是救治方式,只有在“行开颅手术”才成立理赔条件,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上诉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上诉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被上诉人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2.就被上诉人来说,选择重大疾病险的目的,是为了在可能发生疾病时,可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而对治疗方式的限定,显然不符合民众的通常理解和被上诉人的合理期待。被上诉人在患有重大疾病时,采取先进的、科学的、手术风险小的手术方式得到有效治疗,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手术方式。被上诉人所采用的介入手术治疗也已达到治疗自身疾病的初衷。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朝毕竟是大陆法系,判例只能说明有人这样赔到过,大家知道有坑还是绕着走一点比较好。
但是我们衍生一下,重疾险里有大量的赔付标准是需要经过XXX手术才可以赔付的,这样的条款未来随着医学的进步一定会落后的,这样的判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总结一下
老胡看条款眼都看绿了,本来还想拖拖,但是居然被一个客户念,要老胡快点写完。
那就写吧,只是客户另一个要求就难以完成喽,到底那个好?这个难度太高,其实本来是想着有轻症发生率或者轻症理赔的数据,看看到底那一种轻症容易发生,无奈并没有,我们来看看重疾理赔数据。
癌症毫无疑问的占据绝对地位,但是问题在于轻症里面的早期癌症目前太难识别了,所以在轻症赔付里面,早期恶性病变赔付没有那么大的比例,所以这篇文章也注定了只能简单比较一下轻症条款的优劣,没办法进一步得出结论来。
买保险最好是赔不到,不过如果刚交了几年的保费,来个无关紧要的轻症豁免后续保费倒也是极好的,但是这玩意谁也控制不了啊!!
以身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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