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疾病

停售前,重疾新规解析


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对重疾险产品中包含的28+3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全行业统一的描述与规范,在行业中引发了较多的讨论。

本篇文章内容详实,结论清晰,专业度高,非常值得大家收藏、反复研读。

新使用规范内容的信息量过大,之前我们先后用3篇文章做了详细分析,为什么要制定新规?新规对消费者有哪些影响?什么时间投保重疾险更有优势?正式落地前,最后帮仍有困惑的朋友再梳理一次。

1.为什么要更新重疾定义使用规范?

更新定义原因,新规终审稿前言就给了我们答案: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前言说明的原因,理解起来主要有3个:

一是,原来的规范不能保障重疾险的供给质量,也就是规定部分太少了。

新规范在原规范必含25种重疾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高发轻症的使用要求,避免以前业内熟知的某些“明星”产品价格虚高、保障缺斤少两这种情况,也规避一些产品用低发病率病种滥竽充数的机会;

二是,这几年重疾险的发展,已经到了倒逼规范进一步完善的地步。

重疾产品形态变化太快,导致产品间差距拉大,调整规范也能尽量缩小不同产品的差距。另外,十几年积累的理赔数据也指向个别病种理赔率和重疾险的意义存在的偏差,也在调整考虑的范围内。

比如,甲状腺癌在男性和女性恶性肿瘤理赔中的占比,均为人群发生率的数倍甚至10倍以上,体现出明显的逆选择,理赔成本的升高势必会转嫁到善良的保险消费者来分担,损害了保险客户的共同利益。

三是,07年版定义至今已有13年,理赔标准也有跟随现代医学进步更新的需求。

医学的进步日新月异,新的疾病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方式层出不穷,第一版定义已经不能满足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需求,比如目前临床上以微创方式进行冠脉搭桥、瓣膜置换已属常态,但重疾定义仅限定了开胸的手术方式。

另一方面,“重疾不重”也与消费者利益相悖,尤其是以早期甲状腺癌为代表的疾病,10年生存率接近%,但治疗费用却多在2万元以内,与其他重疾相比,其疾病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都明显与“重大疾病”的本意不符,因此在国际上基本也都被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

2.病种定义改变,对消费者有利还是有弊?

针对最新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以下将主要从理赔角度,仅对新旧定义本身进行解析与对比,本文不涉及到使用范围、原则等其他部分。

理赔条件变化直接影响消费者最终能不能获得赔付,新规中8种重疾定义更加宽松,标准变宽松疾病神经系统类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居多,但目前实际重疾理赔概率占一半以上恶性肿瘤的标准变得更加严格,预计未来整体实际理赔概率变化不大。

本次修订的重疾定义规范,重疾病种数量由25种增加至28种,并新增3种轻症定义;

其中仅就重症病种与对应的25种旧定义对比的话,15种疾病的定义调整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或与旧定义保持一致),8种疾病的理赔条件更加宽松,2种疾病的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就理赔操作难度而言,标准更加明确具体,对医学专业能力要求更高,理赔实操的难度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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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恶性肿瘤组

1.恶性肿瘤——重度(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29.恶性肿瘤——轻度(新增轻症)

B.心血管相关疾病组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5.冠状动脉搭桥术(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6.心脏瓣膜手术(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25.主动脉手术(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新增轻症)

C.神经系统相关疾病组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2.深度昏迷(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5.瘫痪(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18.严重脑损伤(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23.语言能力丧失(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新增轻症)

D.器官移植与免疫系统疾病组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6.严重慢性肾衰竭(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0.严重慢性肝衰竭(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新增重疾)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新增重疾)

27.严重克罗恩病(新增重疾)

E.肢体残缺与侵入感染性疾病组

7.多个肢体缺失(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3.双耳失聪(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14.双目失明(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20.严重III度烧伤(对理赔的整体影响不大)

多数定义调整的宗旨是让理赔标准尽量清晰,并尽可能适应当前主流的诊断和治疗手段,提升理赔顺畅程度,整体调整幅度有限。

比如大部分患甲状腺癌的被保人不能再按重疾获赔,但另外一些患脑中风后遗症、严重帕金森等疾病的患者获赔重疾比原来更容易了些。

病种理赔标准的具体变化,请戳之前的详细分析:“重疾新规”落地,消费者如何选择配置?

3.新规前投保还是新规后投保?

趋势上,新规将使未来新的重疾险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线提升,但规定标准增多同时限制了高发轻症理赔条件优势、高轻症赔付比例、甲状腺癌和癌症多次赔付等相关优势产品的个性化保障。

相当于原来及格线是40分,现在变成60分,通过的要求变高;同样,最高分从分降到分,成绩好的也少了更多可发挥空间。

那到底新规前好还是新规后好,还得看投保人看准的产品选。

如果闭着眼睛盲选,新规后踩坑的概率更低,毕竟新规后大家差不太多,再差也不会太差;但要在优质产品来看,新规后有些特殊的保障权益就没有更多挑选的余地了。

就像早期甲状腺癌1月31日后将不再属于重疾,列为轻症理赔,甲状腺癌又是高发重疾,在意这类即将失去的责任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停售前配置。

具体如何配置,还需要详细的需求分析和个人在意的侧重点,根据实际需求来做选择。

在购买过程中,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从业人员或保险公司专业人士;

对于保额的多少,则要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自身保额是否足够,从而在风险来临时,才能解决高额的就医开支及患病后对家庭收入的影响;在具体的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则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对既往病史不隐瞒、不欺骗,避免因没有如实告知而造成的赔付纠纷。

无论是新产品还是老产品,都要选对配套的服务,无论在哪买的保险,最终找一个一站式的管家式托管服务。

服务是全生命周期的,包括未来的理赔代办、终身服务等,把这些做好才是完整构建好了我们家庭风险的保障体系。

最后给大家四点建议:第一:不要在不了解自己的生活目标和潜在风险的情况下,非理性接受任何形式的保险推销。您支付的每一份保费都应该是基于您的真实需求,拥有的每一份保障都应为您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第二:您需要的不是投入大量的精力去学习很多的保险知识,对比产品。而是认真选择一名站在您立场、为您提供财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和终身服务的顾问。第三:如果家中已经配置了很多的保险产品,建议尽快找专业机构。专业顾问进行托管和保障分析检视,让过去碎片化的购买保险产品真正成为整体解决方案中的有效工具。第四:在“用”保险制定家庭财富风险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切记:一份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的是一生的事,不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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